1、憲法
憲法第42條規定,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。國家通過各種途徑,創造勞動就業條件,加強勞動保護,改善勞動條件,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,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。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”。第43條,48條均有規定。
2、刑法
刑法第115條規定“違反爆炸性,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、儲存、運輸,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,造成嚴重后果的處,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中113條(交通)114、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”。
3、勞動保護基本法
由于目前,我國暫時沒有建立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因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,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。
4、勞動保護專項法
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,目前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。
5、 勞動保護的相關法
6、勞動保護行政法規
《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》等由國務院發布。
7、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
如勞動部《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》、《違反<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>的行政處罰辦法》、《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》、《勞動防護用品規定》。
8、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
各地方不同
9、安全及衛生標準
包括產品標準、基礎標準、方法標準、作業場所分級標準。
10、國際公約
11、其他要求
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,非法規性指南。